《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因此,对于经法院判决的房子,在判决生效后,过户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由双方直接到所在地的房管局,依据法院判决书和相应的资料进行过户。二是如果对方不主动配合过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强制过户。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凭法院判决过户仍需先完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收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以及《契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因此,即使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仍需先完税(如契税),登记机构凭《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完税证明办理。并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完税或者免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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